本票和汇票的区别

2024-05-05 14:37

1. 本票和汇票的区别

法律分析:1、证券性质不同:汇票为委付证券;本票为自付证券。2、主债务人不同:汇票为委付证券,经过承兑后,主债务人承兑人出票人则居于从债务人的地位。本票为自付证券,出票人始终居于主债务人的地位。3、票据种类不同:本票指银行本票;汇票包括银行汇票和商业汇票两种。4、付款方式不同。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
第十九条 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第七十三条 本票是出票人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本法所称本票,是指银行本票。
第七十四条 本票的出票人必须具有支付本票金额的可靠资金来源,并保证支付。
第七十五条 本票出票人的资格由中国人民银行审定,具体管理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规定。

本票和汇票的区别

2. 汇票和本票的区别

法律分析:汇票和本票的区别:性质不同。区域不同。基本当事人不同。付款方式不同。包含的交易数不同。本票是自付证券;汇票是委付证券;支票是委付证券,但受托人只限于银行或其他法定金融机构。中国的票据在使用区域上有区别。本票只用于同一票据交换地区;支票可用于同城或票据交换地区;汇票在同城和异地都可以使用。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
第十九条 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汇票分为银行汇票和商业汇票。
第二十条 出票是指出票人签发票据并将其交付给收款人的票据行为。

3. 本票和汇票的区别是什么

本票和汇票的区别:1、主债务人不同。本票中出票人一直处于主债务人的地位,而汇票中,经过承兑后,出票人是处于从债务人的地位;2、性质不同。本票属于自付证券,汇票属于委付证券;3、票据类型不同。本票即银行本票,汇票有银行汇票和商业汇票两种;4、付款方式不同。本票见票即付,汇票可以是不定期付款等。在我国,本票的出票人仅限定为银行。【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    第十九条  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汇票分为银行汇票和商业汇票。

本票和汇票的区别是什么

4. 本票和汇票有什么区别

1、本票是自付(约定本人付款)证券;汇票是委付(委托他人付款)证券;支票是委付证券,但受托人只限于银行或其他法定金融机构。2、中国的票据在使用区域上有区别。本票只用于同一票据交换地区;支票可用于同城或票据交换地区;汇票在同城和异地都可以使用。3、付款期限不同。本票付款期为2个月,逾期兑付银行不予受理;中国汇票必须承兑,因此承兑到期,持票人方能兑付。商业承兑汇票到期日付款人账户不足支付时、其开户银行应将商业承兑汇票退给收款人或被背书人,由其自行处理。

5. 汇票和本票的区别是什么?

银行汇票是出票银行签发的,由其在见票时按照实际结算金额无条件支付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
银行本票是银行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乍一看觉得是比较相像,其实他们有很大而且本质的区别。
1、银行汇票主要用于异地结算,而银行本票只用于同城。
2、付款行不一样,银行汇票的付款行通常是本系统或他系统的异地他行。而本票是谁开谁付。
3、开票原因不一样,银行汇票是汇款人先将钱存入银行,银行只是帮助其“汇款”。属于中间业务,而本票是银行对收款人或持票人的负债。
并且银行汇票与银行承兑汇票有着本质的不同。银行汇票是银行开的,而银行承兑汇票是企业开的,只是为了增强汇票的信用而申请其开户银行对其承兑。银行汇票付款是银行,而银行承兑汇票的付款人是企业,只有企业帐上余额不足时,银行才代为付款,但银行仍然对该企业有追索权,通常企业开的商业汇票都需要银行承兑(即银行承兑汇票)。市场上的商业承兑汇票较少。

汇票和本票的区别是什么?

6. 汇票和本票的区别是什么?

本票是票据的一种,具有一切票据所共有的性质,是无因证券、设权证券、文义证券、要式证券、金钱债权证券、流通证券等。
  一、本票和汇票的区别
  1、基本当事人不同。
  本票有两个基本当事人,即出票人和收款人;
  汇票有三个基本当事人,出票人、付款人、收款人。
  2、付款方式不同。
  本票的出票人自己出票自己付款,是承诺式票据;
  汇票是出票人要求付款人无条件地支付给收款人的书面支付命令,付款人没有义务必须支付票款,除非他承兑了汇票,所以汇票是命令式或委托式的票据。
3、包含的交易数不同。
  本票包含一笔交易的结算;汇票包含两笔交易的结算。
  4、承兑等项不同。
  本票不须:(1)提示要求承兑;(2)承兑;(3)参加承兑;(4)发出一套。
  汇票以上四条均有。
  通常汇票由出票人签发一套,一般为两份正本,第一份写名“first of exchange(1)”,第二份写明“second of exchange(2)”,如果其中一份已凭以付讫款项,另一份便自动失效,所以,许多汇票均注明“付一不付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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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汇票和本票的区别是什么?

汇票和本票的区别如下:
(1)性质不同:本票是自付证券;汇票是委付证券;支票是委付证券,但受托人只限于银行或其他法定金融机构。
(2)区域不同,中国的票据在使用区域上有区别。本票只用于同一票据交换地区;支票可用于同城或票据交换地区;汇票在同城和异地都可以使用。
(3)基本当事人不同。本票有两个基本当事人,即出票人和收款人;汇票有三个基本当事人,出票人、付款人、收款人。
(4)付款方式不同。本票的出票人自己出票自己付款,是承诺式票据;汇票是出票人要求付款人无条件地支付给收款人的书面支付命令,付款人没有义务必须支付票款,除非他承兑了汇票,所以汇票是命令式或委托式的票据。
(5)包含的交易数不同。本票包含一笔交易的结算;汇票包含两笔交易的结算。
汇票的种类
1、按出票人的不同──银行汇票、商业汇票
银行汇票是出票人和付款人均为银行的汇票。
商业汇票是出票人为企业法人、公司、商号或者个人,付款人为其它商号、个人或者银行的汇票。
2、按有无附属单据──光票汇票、跟单汇票
光票汇票本身不附带货运单据,银行汇票多为光票。
跟单汇票又称信用汇票、押汇汇票,是需要附带提单、仓单、保险单、装箱单、商业发票等单据,才能进行付款的汇票,商业汇票多为跟单汇票,在国际贸易中经常使用。
3、按付款时间──即期汇票、远期汇票
即期汇票指持票人向付款人提示后对方立即付款,又称见票即付汇票。
远期汇票是在出票一定期限后或特定日期付款。在远期汇票中,记载一定的日期为到期日,于到期日付款的,为定期汇票,记载于出票日后一定期间付款的,为计期汇票;记载于见票后一定期间付款的,为注期汇票;将票面金额划为几份,并分别指定到期日的,为分期付款汇票。
4、按承兑人──商业承兑汇票、银行承兑汇票
商业承兑汇票是以银行以外的任何商号或个人为承兑人的远期汇票。
银行承兑汇票承兑人是银行的远期汇票。

汇票和本票的区别是什么?

8. 什么是本票和汇票的区别

(一)相同点
(1)具有同一性质。
(2)具有相同的票据功能。
(二)主要区别
(1)本票是自付(约定本人付款)证券;汇票是委付(委托他人付款)证券;支票是委付证券,但受托人只限于银行或其他法定金融机构。
(2)中国的票据在使用区域上有区别。本票只用于同一票据交换地区;支票可用于同城或票据交换地区;汇票在同城和异地都可以使用。
(3)付款期限不同。本票付款期为2个月,逾期兑付银行不予受理;中国汇票必须承兑,因此承兑到期,持票人方能兑付。商业承兑汇票到期日付款人账户不足支付时、其开户银行应将商业承兑汇票退给收款人或被背书人,由其自行处理。银行承兑汇票到期日付款,但承兑到期日已过,持票人没有要求兑付的如何处理,《银行结算办法》没有规定,各商业银行都自行作了一些补充规定。如中国工商银行规定超过承兑期日1个月持票人没有要求兑付的,承兑失效。支票付款期为10天。
与汇票支票相同,本票本意是代表典型之信用证券,其最重要的作用在于它在现代商业中承担的信用担保功能。而中国《票据法》中对于本票的规定与世界上许多国家和地区有所不同。其特殊之处在于:
(1)中国《票据法》第73条第2款规定:本法所称的本票,是指银行本票。并且在票据法未修订前,签发本票的出票人必须是经过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批准办理银行本票业务的银行机构。尽管2004年8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新修订的票据法对此进行了调整,取消了本票业务的准入制,但是本票的出票人仍限定为银行。可见,中国没有商业本票,一般的企业单位不能签发本票。
(2)中国《票据法》第73条规定:本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并承诺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的票据;第78条又规定:本票的出票人在持票人提示见票时,必须承担付款的责任;第79条规定:本票自出票之日起,付款期限最长不超过2个月。第80条又规定:本票的持票人未按照规定期限提示见票的,丧失对出票人以外前手的追索权。因此,中国的本票均为见票即付的本票,不承认远期本票的效力,但与支票相比,法律对本票提示期间所作的限制比支票要小得多。
(3)中国《票据法》第76条规定:本票必须记载收款人名称,否则本票无效。据此规定,中国不存在无记名本票和指示本票,只有记名本票。
(4)《支付结算办法》第98条规定:单位和个人在同一票据交换区域需要支付各种款项,均可以使用银行本票。由此可知,中国票据只能在同一票据交换区域内使用。
(5)中国《票据法》第74条还规定:本票的出票人必须具有支付本票金额的可靠资金来源,并保证支付。从规定的“必须、保证”等字眼中,可以看出立法者的意图,不保护没有合法交易关系而签发本票的效力。可见,中国在立法条文中体现出“票据使用过程的安全”的立法精神。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  第四条  票据出票人制作票据,应当按照法定条件在票据上签章,并按照所记载的事项承担票据责任。持票人行使票据权利,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在票据上签章,并出示票据。其他票据债务人在票据上签章的,按照票据所记载的事项承担票据责任。本法所称票据权利,是指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本法所称票据责任,是指票据债务人向持票人支付票据金额的义务。